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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108年選送華語教師赴美國任教

教育部108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8009A號通告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任教教學要點」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 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一年為限。 
 
 
請所屬學校於 108 年 3 月 31 日前,檢具中、英文履歷及任教志願表等 文件並統整成 1 份 PDF 檔案,以電子公文寄達「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 組(正本受文者)」並副知教育部(所屬學校系辦推薦及同意公函,可 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Mr. Cyrus Lin)
電子信箱:cyruslin@tweducation.org ; sanfrancisco@mail.moe.gov.tw
電話:(415) 364-5608 Amity Institute (Ms. Susan Gibbons-Bullock)
電子信箱:InternsAdmissions@amity.org
電話:(619) 22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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