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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109 年選送華語教師赴日本橫濱中華學院任教第 109002T 號通告

淡江大學辦理 109 年選送華語教師赴日本橫濱中華學院任教第 109002T 號通告

任教國家:日本

合作學校:橫濱中華學院(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負責人名銜:校長:馮彥國

擬聘教師數:1名

聘期起訖:109 年 4 月 1 日至 110 年 3 月 31 日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或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一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備小、中學(含高中)教師資格尤佳。

p> 3.略諳日語者、教授過日本人經驗者尤佳。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授課以華語課程為主。

2. 週一到週五全天、週六半天的華語文課程,需授滿 25 小時,若有超過 25 小時授 課時,則比照專任老師每 1 小時支給 1,000 元日幣津貼。

3. 週六上班時,須配合本校成人教育計畫華語班授課時段上班,倘若當日上班為下午 時段(13:00-18:00)時,上午時段(08:00-13:00)則無需到校上班。

4. 小學全科或中學國文、史地課程。

5. 行政支援工作。

6. 承接導師(含課輔老師)工作。

授課對象:小、中、高學生。

申請須知

1.申請者請於 10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5 點前備妥以下資料(紙本和電子檔):

(1)中文履歷表(包含自傳)

(2)華語教學資歷證明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經公證)

(4)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外語能力證明

(5)文化專長技能(列舉能教授的文化課程)

(6)其他有利證明(如進修、得獎紀錄、中小學教師證、日語檢定證書等)

(7)紙本寄至淡江大學華語中心,信封上註明「華師外派」;並同時將電子檔(將資料合併為一個pdf檔案)電郵至承辦人信箱。

2.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並副知「教育部」。個人請洽相關科系推舉投件。

3. 書面資料審核通過者,該中心預計將於 108 年 12 月 23 日面試;審核未通過者恕不通知亦不退還。

4. 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員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註冊,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聯絡人:劉覺華

地址:淡江大學華語中心(10650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99 巷 5 號)

電話:(02)2321-6320 分機 8360

電郵:juehua@clc.tk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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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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