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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年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泰國學校任教

任教國家:泰國

合作學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負責人名銜:詳見後附一覽表

擬聘教學人員數:詳見後附一覽表

教學人員資格:
(1)具華語教學專業訓練(申請者於申請時至少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教學相關科系大學三年級以上或華語文教學相關研究所在學學生。
 2.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大學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3.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班(90小時課程以上)結業大學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2)具備正確之觀念、良好之態度,對華語文教學及宣揚台灣文化有高度熱忱,教學經驗豐富能獨當一面,並能以生動活潑方式進行教學。
(3)具泰語或英語之基本溝通能力。

聘期起迄: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於同一府任教之華語文教學助理應協調搭乘同一班機抵達曼谷機場,俾利接機事宜。
教育部提供待遇:教育部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以美金500元為上限)及每月生活費美金500元;補助款將折合新臺幣由國內推薦學校轉發予錄取人國內帳戶。

其他待遇(如:保險、膳宿、進修機會等):
泰方學校提供每人每月5,000泰銖 (Samutprakarn 府Satitbangna 學校每人每月9,000泰銖),支付辦理來泰簽證費、在泰國健康檢查費、辦理在泰工作證費及延長居留簽證費,並提供當地醫療保險、三餐、宿舍或寄宿家庭(食宿可能另以折抵現金之方式支付)。

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 詳見後附一覽表

授課對象:詳見後附一覽表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室
20th Floor, Empire Tower,
195 South Sathorn Road
Bangkok 10120, Thailand
E-mail: thailand@mail.moe.gov.tw
電話: +66 2 6700200 轉326

備註:
1.申請者應提供下列資料並於4月30日前(郵戳為憑)由就讀或任教學校以公文方式推薦函送相關紙本資料至「駐泰國代表處」,並副知教育部,可同時寄送電子檔至thailand@mail.moe.gov.tw以爭取時效。
1) 中、英文報名表各一份;
2) 在學證明及成績單正本(中、英文版)
3) 護照影本;
4) 中.英文自傳
5) 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英文版正本。
6) 健康檢查表(英文版正本) 供學校了解申請者之健康情形。
-痲瘋病
-肺結核
-象皮病
-是否吸毒
 -酒精中毒
-梅毒
2.錄取者於取得學校聘函後需自行辦妥Non-B簽證赴泰(簽證費之收據請每人提供學校一張歸墊),抵達學校後,由校方安排在泰國再做一次健康檢查及協助辦理在泰工作證等。
3.請務必申請Non-B簽證來泰國,辦理簽證需準備資料:
Passport (validity not less than 6 months)
Taiwan ID (one copy)
One recent color photo with white background (2 inches)
Original invitation letter from 任教學校(駐泰國辦事處教育室將寄至國內推薦學校轉交)
Visa fee NT$ 2,200。
4.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聘期期滿後返國,並於任
教期滿繳交一次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送交國內推薦學校報教育部備查。
5.學校在10月會有一個短假期(約1-2周),其餘時間除
周末及國定假日外均需上班。在泰任教期間,除緊急
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
期限。
6.任教期滿時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
說明(中、英文版),供下一任華語文教學助理使用。
7.因泰國中小學教師須具備執照,因此我國來任教華語
教師稱為教學助理,實際上要單獨負責課堂教學。部
分泰方學校將指派一名專業教師協助華語文教學助理
瞭解學校狀況及上課需求。
8.相關權利及義務等事宜,敬請參考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
9.所提供各項資料及證明文件,請確實提供英文版。
10.任教時:女性穿襯衫及裙子,男性穿襯衫及長褲(不可穿牛仔褲或T-Shirt)。
11.如有任何特殊需求(如素食等),請提前告知任教學校。
12.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 Non-B簽證赴任,倘未及於聘期前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抵泰後由任教學校協助辦理工作簽證。如用觀光或其他簽證抵泰,必須出境重新辦理Non-B簽證來泰國任教,請自行負擔衍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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