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4年遴薦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任教

教育部104年遴薦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任教第104005號通告 104年02月28日


任教國家 泰國
合作學校共10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負責人名銜詳見後附一覽表


擬聘教學人員數共11名,詳見後附一覽表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華語教學專業訓練(申請者於申請時至少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教學相關科系大學三年級以上或華語文教學相關研究所在學學生。
2).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班(100小時課程以上)結業大學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
2. 具備正確之觀念、良好之態度,對華語文教學及宣揚台灣文化有高度熱忱,教學經驗豐富能獨當一面,並能以生動活潑方式進行教學。
3. 具泰語或英語之基本溝通能力。


聘期起迄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於同一府任教之華語文教學助理應協調搭乘同一班機抵達曼谷機場,俾利學校接機事宜。
教育部提供待遇 依據「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任教要點」核予:
生活費:每月生活費500美元;
機票費: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 (實報實銷,以500美元為上限);
◎以上補助款由國內推薦學校轉發予錄取人國內帳戶。
其他待遇
(如:保險、膳宿、進修機會等)
泰方學校提供每人每月5,000泰銖,支付辦理來泰簽證費、在泰國健康檢查費、辦理在泰工作證費及延長居留簽證費,並提供當地醫療保險、三餐、宿舍或寄宿家庭(食宿可能另以折抵現金之方式支付)。
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詳見後附一覽表
授課對象詳見後附一覽表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室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ailand
20th Floor, Empire Tower,
1 South Sathorn Road
Bangkok 10120, Thailand
E-mail: thailand@mail.moe.gov.tw
電話: +66 2 6700200 轉326
備註
1. 申請截止日:104年4月10日前(郵戳為憑)由就讀學校以公文方式推薦函送相關紙本資料至「駐泰國代表處」,並副知教育部,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本部不核發補助,另逾期不受理,所附資料恕不退還,為爭取時效,請將下述文件電郵至thailand@mail.moe.gov.tw,以爭取時效;
1) 中、英文報名表各一份
2) 在學證明及成績單正本(中、英文版) ;
3) 護照影本;
4) 中、英文自傳;
5) 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英文版正本;
6) 就讀學校2位授課教師,推薦信各1封(請述明申請人是否足以勝任華語
教學工作及與人相處等溝通態度是否適宜在國外單獨教學等); 7) 健康檢查表(英文版正本) 供學校了解申請者之健康情形;
-痲瘋病 -肺結核
-象皮病 -是否吸毒
-酒精中毒 -梅毒
2. 錄取者於取得學校聘函後需自行辦妥Non-B簽證赴泰(簽證費之收據請每人提供學校一張歸墊),抵達學校後,由校方安排在泰國再做一次健康檢查及協助辦理在泰工作證等。Non-B簽證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前要辦妥在泰工作證及延長簽證效期,在泰逾期居留每日罰款為500泰銖,逾期90天內累計可罰2萬泰銖,罰款須自行負責。
3. 請務必申請Non-B簽證來泰國,辦理簽證需準備資料:
(詳見http://tteo.org.tw/chinese/other-visa/):
 護照正本 (至少六個月有效期 )
 身份證影本正反面一份
 二吋彩色白底頭部3.6公分至3.2公分大小照片一張(六個月內 )
 泰國學校需發函至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以確認聘僱此人信函正本並註明申請教書簽證類別 (一個月內有效)
 泰國學校合約書正影本
 泰國教育部核准之學校執照影本(經有權力之主管簽名蓋學校正章。註:於泰國公立學校任教者免繳)
 最高學歷證書正影本
 泰國教育部核復准學校邀請公文正本
 台灣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正本 (需為三個月內有效期)
 英文版之個人工作經歷正本
 簽證費 2,300 元。
4. 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聘期期滿後返國,並於任教期滿繳交一次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送交國內推薦學校報教育部備查。
5. 學校在10月會有一個短假期(約1-2周),其餘時間除周末及國定假日外均需上班。在泰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6. 任教期滿時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中、英文版),供下一任華語文教學助理使用。
7. 實際授課視泰方學校情況而定,部分學校須單獨負責教學,部分學校將指派一名專業教師協助學校狀況及上課需求。
8. 相關權利及義務等事,請參考本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任教要點」。
9. 所提供各項資料及證明文件,請確實提供英文版。
10. 任教時:女性穿襯衫及裙子,男性穿襯衫及長褲(不可穿牛仔褲或T-Shirt)。
11. 如有任何特殊需求(如素食等),請提前告知任教學校。
12.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 Non-B簽證赴任,倘未及於聘期前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抵泰後由任教學校協助辦理工作簽證。如用觀光或其他簽證抵泰,必須出境重新辦理Non-B簽證來泰國任教,請自行負擔衍生費用。
13. 有關本表中未列明之權益義務事項,請申請人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係於聘約中訂明,聘約成立後申請人如對權利義務規定有所疑義,亦請逕向學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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