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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年遴薦華語文教師1名赴波蘭亞當密茲凱維奇大學任教

任教國家:波蘭
合作學校:亞當密茲凱維奇大學
Uniwersytet Adama Mickiewicza (inling.amu.edu.pl)
負責人名銜:Piotr Wierzchon (亞當密茲凱維奇大學語言學學院院長)
擬聘教師數:1名
教師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或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本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5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英文流利證明、具語言學碩士或博士學歷,和可延長聘期一年者尤佳。
聘期起迄: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薪資:亞當密茲凱維奇大學提供:具學士或碩士學歷者月薪2280波幣,稅後約1770波幣。具博士學歷者月薪3500波幣,稅後約2600波幣。 (扣稅前,須繳所得稅、13.71%之社會安全險及18%之健康保險,部份健康保險費用含於所得稅中)
教育部補助項目: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補助: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費1,500美元。
2.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其他待遇(如:保險、膳宿、進修機會等):學校宿舍每月約550波幣(任教前兩年期間校方每月最高補助300波幣)
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
1.實用視聽華語教材(正中書局版)以及自編教材
2.具學士或碩士學歷者每週授課12課時,具博士學歷者每週授課11課時 (1課時=45分鐘)
授課對象:亞當密茲凱維奇大學學生
申請者須提供資料:
1. 中英文履歷表
2. 畢業文憑影本
3. 華語教學資歷證明
4. 大學華研所,華語教學系或附設華語中心推薦及同意函
5. 教學計畫書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於臺灣時間103年 6 月 3 日前以電郵或郵寄至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Educational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Poland, 30th FL., ul. Emilii Plater 53, 00-113 Warsaw,Poland Email:cultdiv@taiwan.net.pl Tel: +48 22 213 0080 ; Fax: +48 22 540 4017
備註:
1.申請者如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應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後函送相關資料至「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2.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3.錄取者請自行辦理護照與任教國簽證,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4.本案係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由教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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