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3年遴薦華語文教師赴外國任教第103006通告
任教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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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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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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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特拉斯堡大學(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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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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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系系主任Marie BIZ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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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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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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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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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國籍
2. 符合「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資格
3. 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 B2以上。持有符合我教育部採認規定且非以英文授課之法國學士以上文憑或在學證明者可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4. 持符合我教育部採認規定之碩士及以上文憑者
5. 不具法國長期居留身份(5年以上)
6. 諳拼音及正簡體字
7. 具教導外國學生學習華語之教學經驗
8. 具華語教學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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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起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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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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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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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特拉斯堡大學每月提供稅前月薪743.16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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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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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應聘時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乙張,機票款補助上限1,750美元(依據購買證明,於上限基準內核實撥付)。
2.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
3.一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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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
(如:保險、膳宿、進修機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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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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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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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平均授課200小時,每學期上課16週,每週約6.25小時,另參與系上活動、考試監考及試卷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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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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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本系生及選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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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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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法國台北代表處教育組施眉綺秘書
電話:01 44 39 88 56
電傳:01 44 39 88 73
電郵:edutaiwan.fr@gmail.com
地址:78, rue de l’Université, 75007, Paris,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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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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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於2014年4月25日前將動機信、中法文履歷表、華語教學經驗證明(法或英文均可)、翻譯成法文之碩士文憑、護照電子檔(請將上述文件均轉為PDF檔)傳送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憑轉史特拉斯堡大學徵選,獲錄取後於赴任前自行辦理赴法工作證件。
2. 申請者如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應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資料請送本組並副知教育部。
3.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4. 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由教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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