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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年遴薦華語教學助理1名赴瑞典任教

                         教育部103年遴薦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任教第103007號通告

任教國家

瑞典

合作學校

斯德哥爾摩大學(Stockholm University)東方語言學系

負責人名銜

東方語言學系(Department of Oriental Languages),

副教授:Marja Kaikkonen

擬聘教學人員數

教學助理:1名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或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9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3.      具備漢語拼音相關學識

4.      英語檢定:全民英檢中高級或IELTS 6.5、TOEFL iBTt 87以上

聘期起迄

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11個月

(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薪資

其他待遇

(如:保險﹑膳宿﹑進修機會等)

1.      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東方語言學系提供意外、醫療等保險。

2.      住宿:契約期間該系將簽約租賃一住所供教學助理入住,該系將負擔水、電費用。

3.      教學輔導:該系將由資深教師進行教學輔導。

4.      教育部提供華語教學助理每月生活費補助800美元及臺灣至瑞典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500美元)。

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教學:每週12小時(以英文及中文)

2.      行政:會議、研討會等每週6小時

授課對象

擔任大學部華語及會話課程助理教學,教授中文系大一及大二學生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請最遲於台灣時間2014年4月15日午夜前,將申請資料掃描或照相成「電子檔」寄「駐瑞典代表處教育組」education@tmis.se

承辦人﹕陳鈺林秘書.  電話:+46-8-328200

備註

1.      所需文件: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中英文履歷(含相片)、中英文自傳、中英文在學證明文件、英語檢定、推薦函等。

2.      申請者應副知「教育部」。

3.      瑞典物價高昂,本案該校並無供薪資,有意申請者須備足生活費。

4.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任教要點」辦理,經教育部核定公告後始接受申請。

5.      教學助理需做為兩國學校間交流連繫之橋樑。

6.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另請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補助成效考核。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8.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簽證赴任,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速與教育組連繫俾利提供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9.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將於聘約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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