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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簡章

2016年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簡章


一、依據

依據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的

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政策,提升對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舉辦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三、報考資格

其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本考試: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在我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以上。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

1.在學士班肆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1 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之始日起算已滿 2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之末日起算已滿 1 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在大學規定修 業年 限 6 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 4 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

4.取得專科學校畢業 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 2 年 以土;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 3 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 制專科 學校辦理。

5.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6.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2)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詮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5 年以上。

(三)其教學經驗:於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各級學校或僑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校從事對外華語教學,教學年資 於報名截止日前滿 3年,且教學時數達 200 小時以上,取得任教服務證明,並經我,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者。

(四)參加僑委會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J (以下簡稱海青班)二年制華語文相關類科結業,持有結業證書。

報名注意事項、報名方式、截止日期、報名程序及應繳交書件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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